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开庭
时间:2016/9/23 14:59:50         【字体: 】       [ 打印本页 ]

  资讯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http://news.jcrb.com/jxsw/201609/t20160922_1650789.html

  因认为自己设计的电脑安全优化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权遭到侵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1日下午开庭审理了这起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原告起诉称,其每年投入巨大的研究经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实施。2014年,原告开发设计了电脑安全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以新的方式展示安全检测状态,该技术申请了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
  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于2014年申请了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专利号分别为第ZL201430329167.3和ZL201430324283.6号,并先后获批。
  原告称,其发现被告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在新推出的产品“江民优化专家”上,使用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主张专利权的发明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而其只开发并免费发布了“江民优化专家”,该软件具有“图形用户界面”,但并没有制造或销售电脑行为,不构成专利侵犯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原告指出,用户下载安装被告涉案软件的过程,就是制造、生产、经营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行为。
  原告指出,二者在用户界面长宽比例、视图上下分界高度比例、分界线为进度条、圆形图标位置等六方面具有相同之处。
  被告提出,他们的软件带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如设计中的图标周围有加速圈的旋转变化,不存在检测项的图标由小到大的动态变化过程等。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值多少钱?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还就原告的1000万元索赔请求进行了辩论。原告表示,坚持其索赔请求,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
  被告认为,原告的索赔于法无据。因为涉案软件为其免费发布,且发布时间仅为6个月,累计安装用户量和活跃用户很少,占市场同类软件的比率几乎可忽略,且目前由于升级而暂停了上线,其几乎未从中获利。
  庭审从14时持续至18时许。此案未当庭宣判。(记者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