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商标法修正案
时间:2014/3/12 11:22:45         【字体: 】       [ 打印本页 ]
  8月30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的委托,承担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准备工作。经过近六年的努力,总局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于2009年11月18日报请国务院审议。2012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进行审议。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实施三十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有效地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使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136万件、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比较多、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

  本次商标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重新构架商标异议程序,将以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修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将直接准予商标注册。

  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以外的商标。

  三是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明确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人侵权行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工商总局网站)